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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新闻来源:北京库石健康科技研究院   时间:2017.11.09 10:00:00  

1.  目的

为了使获得北京库石健康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库石)服务认证的客户规范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特制定本使用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使用规则提出了获证机构使用库石签发的服务认证证书及库石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使用证书及标志、审核报告的权利及义务。获证机构在使用认证证书、引用认证状态和使用认证标志时应执行本规定。

 

3.  定义和说明

3.1.     库石认证标志是指库石颁发的以证明获证机构的服务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2.     库石认证证书中载明了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并带有北京库石健康科技研究院的名称及认证徽标(“KUSH医疗卫生服务认证”)。

3.3.     库石认证标志由库石徽标和客户的认证注册号组成,认证注册号位于徽标正下方,规格和颜色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库石服务认证具有唯一的认证标志,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库石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库石认证标志。

3.4.     认证注册号为库石授予获证机构的唯一识别代码,可通过注册号在库石及认监委相关网站及时获取证书最新信息和状态,包括客户名称、经营地址、认证范围、认证领域、证书有效期、证书状态等信息。

 

4.  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4.1.     获证机构使用证书的权利和义务

4.1.1.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4.1.2.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获得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服务、产品或服务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库石的声誉;

4.1.3.  应避免服务认证的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服务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上或最小包装上,获证机构可以在有效的服务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北京库石健康研究院的**服务认证,证书号为XXXX”,其中**应为获证机构获得的相应服务认证名称,如智能设备建康服务、母婴保健、养老等;XXXX为获证机构获得的服务认证注册号。

4.1.4.  获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机构可书面向库石提交挂失声明申请补发,并支付证书工本费。

4.1.5.  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服务运行稳定。

4.1.6.  建立认证证书、审核报告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4.1.7.  获证机构的服务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和监审,调查前及监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

4.1.8.  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4.1.9.  获证机构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4.1.10.      证书被库石暂停、撤消,获证机构应按库石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库石,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 并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4.2.     获证机构误用/滥用证书的主要形式

4.2.1.  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服务领域或范围;

4.2.2.  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审核报告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获得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服务、产品或服务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库石的声誉;

4.2.3.  未经许可使用证书;

4.2.4.  未经库石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4.2.5.  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4.3.     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库石采取的纠正措施

4.3.1.  库石书面通知误用/滥用证书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

4.3.2.  按公开文件说明中有关暂停、撤消认证的规定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4.3.3.  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5.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5.1.     获证机构认证标志使用程序

5.1.1.  获证机构在获得库石服务认证证书后可使用库石认证标志,在取得库石服务证书后即可在认监委的备案网站根据需要自行下载认证标志,并按本规定使用。

5.1.2.  获证机构可以在相应的服务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认证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上,只有在同时注明“本组织或企业通过**服务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标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但应当保证此包装不会到达最终用户手中。(**应为获证机构获得的相应服务认证名称,如智能设备建康服务、母婴保健、养老等)。

5.1.3.  获证机构在使用认证标志时不可使公众误认为库石对获证机构进行了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

5.1.4.  获证机构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5.1.5.  获证机构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只能使用与库石所提供色调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标志。

5.1.6.  获证机构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5.2.     获证机构误用/滥用标志的主要方式:

5.2.1.  获证机构未按规定错误的使用认证标志,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产品或服务;

5.2.2.  在任何资料中发现有对认证标志的不正确宣传,利用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库石的声誉;

5.2.3.  未获库石服务认证证书而使用认证标志。

5.3.     发现标志被误用/滥用时库石采取的纠正措施

5.3.1.  库石书面通知误用/滥用证书单位,责令其限期采取纠正措施;

5.3.2.  按公开文件说明中有关暂停、撤消认证的规定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5.3.3.  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5.4.     认证标志的中止使用

被库石暂停证书时,获证机构应立即在暂停认证的范围内停止使用和发放带有库石认证标志的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当获证机构被库石撤消认证资格或获证机构注销库石认证证书时,获证机构应立即在撤消或注销认证的范围内停止发放和使用带有库石认证标志的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

5.5.     获证机构在使用认证标志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5.1.  保证只在涉及证书所限定的范围的场合使用认证标志;

5.5.2.  接受库石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3.  认证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库石将责令获证机构限期改正,在纠正期间不得使用认证标志。